2006年11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馈赠财物有风险 馈赠之前细斟酌
朱泽军

  在宁波某超市工作的小琼姑娘与出租车司机阿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长达近三年的恋爱中,阿钢已退休的父母亲曾陆续为小琼购买了包括电动自行车、金饰品、衣物、香水等财物。可是小琼与阿钢却最终没能走到一起。为此,阿钢父母向小琼提出归还三年来先后为其购买的价值两万多元财物的要求。小琼感到十分委曲,她的理由是:1、自己在与阿钢恋爱期间,为照顾阿钢父母亲出过不少力;2、那些受赠的财物都是两老自愿赠与,绝非自己索取;3、不少受赠财物随着时间推移,已丧失了原有价值;4、自己也为两位老人购买过不少营养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于是拒绝了两位老人的要求。阿钢父母气愤之下,手持昔日为小琼购买购物的原始发票,走进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经过审理,小钢父母最终并未获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男女恋爱期间,恋人之间、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互赠财物属于正常现象,一旦恋人分手,可能会涉及财产纷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赠与物在结婚不成时都可以返还的。小琼与阿钢恋爱,从小钢父母那儿陆续接受的财物,不具有法律界定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尽管双方当事人未走入婚姻殿堂,但彼此的财产赠与与婚姻关系成立与否无关。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对赠与的财物,无须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毋庸置疑,恋爱中男女由于尚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当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钱物时,应当注意严格分清赠与与借贷的界线,以避免日后留下矛盾隐患。